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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日期:2024-06-26
  办公地址:鄂州市滨湖南路89号农业综合大厦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冬季和夏季时间一致)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027-56919109

  单位负责人:熊新良

  第一条  根据《鄂州市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鄂州市委、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鄂州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是市政府直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相当正县级。

  第三条  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公共检验检测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公共检验检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统筹规划全市公共检验检测资源,指导协调全市公益性检验检测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二)组织开展有关政府公共事务领域的检测技术研究和公共检验检测任务,为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实施质量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三)组织协调和指导参与全市检验检测聚集区以及国家级、省级检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为地方主导产业转型升级、战略

  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服务。

  (四)组织国家、省、市科研课题立项申报和实施,开展产(商)品检测方法、技术规程、质量及技术标准等科研工作。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可以委托的其他技术服务事项。

  (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七)有关职责分工。

  1.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局)等市直职能部门负责根据监管执法工作需要编制年度检验检测工作计划(含质量标准、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相关内容)、抽样送检(或委托抽样)、接收样品检验检测报告及不合格产品后处理等工作;主动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其业务部门为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争取检验业务、项目建设、政策性资金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支持,推进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工作。

  2.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负责根据年度检验检测工作计划编制抽检工作经费预算,严格按规定要求开展委托抽样、样品接收、样品检验检测,按照“谁委托、谁送样、报送谁”的原则发送检验检测报告。建立工作协作机制,加强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

  第四条  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负责中心日常工作;负责中心及所属事业单位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信访维稳、文明创建、目标责任制管理等工作;

  承担中心文电会务、机要保密、公务接待、档案管理、政务公开、信息宣传、应急管理等工作;负责中心及所属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工作。

  科长:石海英  联系电话:027-56919128

  (二)人事教育科。负责中心及所属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绩效考核工作;负责党群、纪检监察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开展对外技术培训交流等工作。

  科长:王海斌  联系电话:027-56919183

  (三)技术业务科。负责指导所属事业单位技术管理工作,督促开展检验检测计划的编制实施和业务技术协调、指导工作;负责所属事业单位检验技术能力提升工作;负责检验检测工作标准、方法更新及相关信息的搜集、管理、宣传贯彻工作,监督执行检验检测工作标准、方法、技术规范,督促填报检验检测信息系统数据等工作;负责各类报表上报和质量安全状况分析报告等工作;负责为地方产业发展和新产品开发提供技术服务。

  (四)质量管理科。负责所属事业单位质量监督和质量目标考核工作;指导和监督所属事业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实施和持续改进;负责系统安全生产、期间检查和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年度能力验证;负责检验检测仪器设备日常维护和校准检定;负责受理、督办投诉事项的处置工作。

  科长:赵江义  联系电话:027-56919157

  (五)科技规划科。负责全市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中心事业发展规划;承担本系统项目建设和科研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所属事业单位仪器设备、环境设施、药品试剂耗材的购置、调试、验收等工作。

  科长:张彩云  联系电话:027-56919187

  第五条  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公益一类事业编制15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5名,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

  第六条  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设下列所属事业单位:

  (一)将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更名为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相当正科级,核定公益一类事业编制32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2名。主要职责是:

  1.承担市本级年度检验检测工作计划内的药品、化妆品、食品、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的质量检验检测;开展净化环境洁净度检测;承接相关监管部门实施市场准入委托或授权的发证检验以及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委托检验;提供有关技术质量标准的咨询和服务工作。

  2.开展食品、药品、化妆品等相关检测技术的科研工作,对辖区食品、药品生产企业检验检测工作实施技术指导。

  3.指导辖区内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质量检验部门业务技术工作,协助解决技术疑难问题,培训有关技术管理人员。

  4.综合上报食品、药品、化妆品质量信息。

  5.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所长:方东伟  联系电话:027-60858717

  (二)组建鄂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所。将市农业农村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粮油质量监督检测职责整合,组建鄂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所,对外加挂鄂州市粮油质量监督检测站牌子。不再保留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所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相当正科级,核定公益一类事业编制13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主要职责是:

  1.承担市本级年度检验检测工作计划内的种植业产品(包括粮食、油料、蔬菜、水果、食用菌、茶叶等)和鲜活水产品(包括鱼、虾、蜻蟹等)的质量检验检测、评价鉴定检验、仲裁检验;负责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提供农产品质量预警分析、调查、品质测报和咨询服务;承接上级有关部门指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授权和委托的质量监测任务。

  2.参与拟订和实施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规划计划、政策措施、检验检测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参与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及技术指导工作,为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提供科普宣传、生产指导、消费引导等服务。

  3.承接政府公共领域以及全市大型活动中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击检验检测任务和突发事件应急检验检测任务,开展国家政策性储备粮食和救灾储备农产品的检验检测工作,参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和投诉调查,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会商研判。

  4.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所长:程刚   联系电话:027-60707208

  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共鄂州市委、鄂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编办承担。本规定的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7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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